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通过的九大党章、十大党章,邓小平曾评价说:“九大、十大搞得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的确,1969年4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九大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错误方针在党的建设上的体现。
按照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应该在1961年召开。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全面展开和对中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辛探索中,由于种种原因九大没有按时召开。1967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征询对‘九大’问题意见的通知》;12月,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进行修改党纲党章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关于修改党纲党章的方案。1968年10月,党的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草案)的决定》。1969年4月1日至24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第一阶段的结束。会议期间,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九大党章的内容仅有六章十二条,完全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是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的需要而产生的。九大党章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党员条件上,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把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十项义务改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五项条件;在组织原则上,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条文。总之,九大党章是“文化大革命”这个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的需要而产生的,给党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危害。